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和广播电影电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繁荣;研究制定本区文化文物事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本区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协调本区公共文化事业单位、街道、镇(乡)社会文化工作。
三、监督管理本区文化市场;负责营业性演出、电影发行放映、美术品市场、文化娱乐、音像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印刷业等市场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区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管理。
五、负责本区文物古迹的保护;负责地下出土文物的发掘、整理、收藏与保护。
六、负责依法公平地向区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主体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七、负责直属单位的管理工作。
八、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1.负责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权限范围内督促本区公共文化娱乐设施等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本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文化娱乐设施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对以本委名义举办的大型文化、演出等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3.负责对本区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按职责权限审批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内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监督检查本区文物保护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对未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的文物收藏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在权限范围内,对违反《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4.依法负责本区文物建筑修缮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5.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或管理责任。
6.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